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29335236N。
法定代表人:海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何滑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申请人:伍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被申请人何滑蓉之妻。
被申请人:伍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被申请人之担保人。
被申请人:刘长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系被申请人之担保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滑蓉、伍静、伍航、刘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滑蓉、伍静、伍航、刘长凤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款项112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滑蓉、伍静、伍航、刘长凤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款项11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