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尹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姚世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燕,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与尹秀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新2302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冻结尹秀玲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尹秀玲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