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住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龙诗华,经营者。 被执行人:方孟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方孟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320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孟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2384元,赔偿金3000元,合计153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3.42元,由被告方孟安负担800元,由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负担93.4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16日,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7月21日,本院委托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起亚牌轿车,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该车辆的回函,但是没能实际控制。 6.2021年8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33.51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7、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14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代本院对被执行人方孟安进行实地调查。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回函,被执行人方孟安在其辖区无住房所有权登记记录。 9.2021年9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1191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9、2021年9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6184元,实际执行到位1424.51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0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方孟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