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城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太,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继红,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侯武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李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唐兰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李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黄志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执行人黄田生、侯武忠、李淑娟、唐兰芳、李亚玲、黄志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侯武忠名下位于嘉禾县珠泉人民路门面,案外人侯惠心以其对门面具有所有权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侯惠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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