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所得赃款一千一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湘01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2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累计6个表扬加考核分440.5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所得赃款一千一百五十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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