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六同商会,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西郊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15030788967753。
法定代表人:刘栋书。
被执行人:董泽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花村。
被执行人:韩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外西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宜宾市南溪区六同商会申请执行董泽云、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泽云与案外人董珈汐、董文龙、李福莲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花村自建住房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韩小红与案外人杨汉春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兴街商业服务房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