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亿汇酒店大厦主楼**及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257798413。 负责人:韩建元,行长。 被执行人:闫春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古交市金水湾**楼**602,公民身份号码:14900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春梅未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春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87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738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 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舒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