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8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以XX为限。期限为: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