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王汉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世权与被告王汉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世权、被告王汉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世权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做工工资3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在河南工地做事,被告承诺在2019年秋季前将原告工资结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汉周辩称,原告的工程还未完工,答辩人就将工资结算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在欠条出具后,答辩人又向原告支付3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与被告相识。2017年11月,被告找到原告商定让其到被告承包的位于河南省山河集团观澜一号融圆项目外墙粉刷工程项目提供外墙粉刷劳务,劳务费按粉刷面积计算。2018年4月5日,原告完成劳务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9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劳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下欠熊世权在山河集团工地粉刷工程款34800元,在八月中秋节前付清。此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经原告催要剩余款项318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依双方约定为被告承包的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外墙粉刷劳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方支付劳务费,被告在出具劳务费欠据后仅支付劳务费3000元,下欠劳务费318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一直未依约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汉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熊世权支付下欠劳务费318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王汉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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