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吴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孟村县。

被异议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异议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孟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查封张某名下孟村县,异议人吴某提出查封的房产已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为异议人个人财产,查封不合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查封裁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吴某称,被执行人张某欠被异议人王某某这笔债务是在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张某协议离婚后张某个人债务,已经孟村法院依法判决。孟村法院查封的房子经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法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所有权,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撤销查封裁定。异议人提供2016年12月26日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一份、(2020)冀0930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1)冀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和本院受理异议人执行以上判决的立案信息表。证明异议人申请被异议人张某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6日异议人吴某和被异议人张某协议离婚,2020年5月6日被异议人王某某起诉被异议人张某于2017年2月借款7万元不还。经本院(2020)冀0930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异议人张某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出具(2021)冀0930执2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某名下位于孟村县,该房产于2021年6月7日经二审终审判决,由被异议人张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异议人吴某办理涉案房屋为吴某所有的变更登记手续。异议人吴某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异议人王某某借款给被异议人张某的时间是2017年2月,异议人吴某与被异议人张某协议离婚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6日,显然被异议人张某借王某某的这笔债务是离婚后其个人债务,孟村法院(2020)冀0930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也予以确认;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经过二审终审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被异议人张某作为协助异议人吴某办理更名登记的义务人,应该履行生效判决。综上,涉案房产虽然未更名到异议人吴某名下,但根据二审终审生效判决应属于吴某个人财产,而不是异议人吴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2021)冀0930执208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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