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贵州亿客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14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2QPJX6。 法定代表人:杨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贵州亿客缘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客缘公司”)起诉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西南(云南)有限公司、冷华兵的诉状,起诉人亿客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西南(云南)有限公司与冷华兵共同支付六盘水市5G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1722359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在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西南(云南)有限公司5G项目指挥部(贵州遵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于签订合同起先后缴纳六盘水市5G基站材料押金431万元,以取得所在六盘水市站点施工权,并与中铁国建委托勘测公司、设计院安排多组人员在六盘水市勘测前期计划600余个站点;该5G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进行开工仪式,按5G建设项目指挥部通知要求,必须到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站点基础浇筑工程,否则按照停工处理,在整个施工期间,六盘水项目部共已完成224个站点基础浇筑,同时有近100个站点基础已经开挖孔桩,因不具备在12月31日前完成基础浇筑安排停工处理;工程实际施工期间产生民工工资17223599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双方协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在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无案件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贵州亿客缘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