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星明私宅1楼3号。 经营者:冯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昂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608号麓谷公馆4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LXPR13。 法定代表人:黄曲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长沙昂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昂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65335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昂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3358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