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麦麦提敏,男,维吾尔族,1972年1月出生,住址:新疆民丰县
被执行人:麦提如则·喀斯木,男,维吾尔族,1977年9月出生,住址:新疆民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麦麦提·麦麦提敏与被执行人麦提如则·喀斯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麦麦提·麦麦提敏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淡波向申请人支付42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42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4000.00元,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麦麦提敏与被执行人麦提如则·喀斯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200.00元从2021年7月10号以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麦麦提敏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3227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