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胥桂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昊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兴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刘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化德县。
审理经过
胥桂武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刘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胥桂武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胥桂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胥桂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