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审第三人赵连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凤先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杨艳杰与第三人赵连来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凤先与赵连来于2005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同居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女儿。2015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第三人赵连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王凤先的6217992340009756952,6217992340009567383,6217992340017368667,6217000670000674725四个账户转款合计237,888元,第三人赵连来通过微信向被告王凤先转账64,505元,上述转款合计302,393元。嗣后,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辩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王凤先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赵连来同居,并育有一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赵连来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第三人赵连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王凤先钱款合计达302,393元,严重损害了其配偶财产权益,在夫妻另一方即本案原告事先不知情且事后不追认的情况下,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对原告杨艳杰诉请被告王凤先返还钱款302,393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的款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凤先关于案涉钱款系第三人赵连来给付非婚生之女的抚养费的辩解理由,因本案属于原告杨艳杰起诉被告王凤先返还原物纠纷,支付抚养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如有纠纷,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赵连来赠与被告王凤先人民币302,393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王凤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艳杰人民币302,39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艳杰负担289元,被告王凤先负担2,918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王凤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辽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1)辽7401民初51号)确认了赵连来与吴雨桐的父女关系,赵连来对吴雨桐有抚养义务,存在错误给付,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都无权撤销,举轻以明重,有法定义务的赠与更无权撤销。二、案涉款项为赵连来给上诉人转账的款项,上诉人作为吴雨桐的法定监护人,成立善意取得,杨艳杰也无权撤销该给付行为,至于杨艳杰与赵连来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艳杰辩称钱不是抚养费,之前我不知道这个钱,王凤先知道上诉人有配偶还育有一女,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我们俩婚姻存续期间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上诉人转大量财产,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四大银行卡都有过转账,我要求她返还。赵连来从没承认过是他的女儿,也不可能给抚养费,没有任何证据,都是怕上诉人去单位打闹,不是抚养费,要求驳回上诉,赵连来私自的转账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返还。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赵连来与非婚生子女吴雨桐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已经经过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1)辽7401民初51号判决及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74民终93号调解书进行解决,两份文书中均未提到第三人赵连来打到上诉人王凤先银行卡的钱款是给予非婚生子女吴雨桐的抚养费。故应认定是第三人赵连来对上诉人王凤先的赠与行为。第三人赵连来与上诉人王凤先均婚内出轨,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赵连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上诉人王凤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配偶财产权益,在夫妻另一方即被上诉人杨艳杰事先不知情且事后不追认的情况下,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凤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上诉人王凤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锋 审 判 员  韩智伟 审 判 员  袁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焜 书 记 员  刘雨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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