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博斯坦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风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奎牙镇巴什阿其玛村6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322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6771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550000元; 2、如果被执行人新疆玉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期给付执行案款2550000元,申请人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56284.2(包含执行费29171元,执行费经协商由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缴)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