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仁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告:王玲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址铁力市,现住铁力市。 被告:郝玉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鲁仁辉与被告王玲玲、郝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玲玲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于2018年8月2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11月5日铁力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恢复诉讼。2018年11月27日,鲁仁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鲁仁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9.00元,减半收取计1,819.50元,由鲁仁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佳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