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藁城区强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向阳路17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2MA0B02F05。
被申请人:何树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李明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5232X9。
法定代表人:汪卓。
审理经过 藁城区强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何树森、李明慧、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藁城区强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树森、李明慧、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藁城区强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树森、李明慧、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以内的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暂时由原告藁城区强大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德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