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子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边洪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孔照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吴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张冀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子军、边洪旺与被告孔照刚、吴红霞、张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向原告王子军、边洪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520元,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5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经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子军、边洪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