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南江措,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日土县人,现住西藏日土县。
原告:扎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索南江措与被告扎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南江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索南江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告雇佣被告为装载机司机,被告负责在216线三工区开装载机。当天,原被告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7500元,合同签订当天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预付工资35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被告前往216现工地开装载机。2020年6月初,被告从原告处提前预支1000元工资。同月,原告得知被告并没有在216线工地上干活,将把原告的装载机放置在工地上离开了,未履行雇佣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提前支付的工资4500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现被告拒接原告的电话,其无法联系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扎西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系索南江措与扎西因雇佣关系引起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欠款。
1.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因此本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
2.是否存在欠款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后,索南江措向扎西提供装载机,扎西负责在216线三工区工地上干活,约定了每月工资为7500元。且在合同中载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前预付工资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索南江措主张同年6月初预付工资1000元,缺乏相应证据相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索南江措亦未提供其他证据,预付1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扎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陈述、举证、答辩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扎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索南江措欠款3500元;
二、驳回索南江措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扎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