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4637760Y。 法定代表人:倪亦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巍,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娇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郭娇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训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