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石仙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郭玉成,男,****年**月**日出生,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仙霞与被告郭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仙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玉成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仙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郭玉成向原告石仙霞先后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5月1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石仙霞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以上事实以借条为凭。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郭玉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石仙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并陈述了被告借款过程以及证据形成情况。由于被告郭玉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并收集在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郭玉成陆续向原告石仙霞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石仙霞人民币玖万元。借款人郭玉成。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此债务,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玉成应归还原告石仙霞借款本金9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郭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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