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红卫,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刘军,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韩静,女,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樊红卫诉被告刘军、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红卫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军、韩静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樊红卫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军、韩静的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