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报传媒(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慕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酒报传媒(辽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酒报传媒(辽宁)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酒报传媒(辽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酒报传媒(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吕长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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