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贞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何海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陈贞安申请执行何海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贞安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海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陈贞安报酬款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源名下登记有豫G×××××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何海源名下登记的豫G×××××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