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贞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何海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陈贞安申请执行何海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贞安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海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陈贞安报酬款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源名下登记有豫G×××××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何海源名下登记的豫G×××××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介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