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建军。
被告朱海英。
审理经过
原告申建军与被告朱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申建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建军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建军撤回起诉。
受理案件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