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站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该公司收费科科长。
被告:兰某,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兰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