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凡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裕民路与公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DLJT9A。

法定代表人:李磐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凡臣与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凡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凡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承包郓城县御华学苑土建工程,原告自2019年3月至12月一直随被告干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9年3月至12月一直随被告在其承包的郓城县御华学苑土建工程干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郓城御华学苑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塔吊工张凡臣2019年工资于10000元(壹万元整)未结,还款日期为御华学苑5#商业楼车库顶板打砼完成之后15日内拨付完成。负责人:王智慧(加盖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原告称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以王智慧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王智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陈述、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逾期后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王智慧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凡臣工资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智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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