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安路576号秀兰尚城底商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3361440755。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成志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苏俊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成志欣、苏俊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由原告河北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朝 人民陪审员 邢子超 人民陪审员 甘庆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