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谢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普俊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审理经过
谢诺与普俊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谢诺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位于沈丘县房屋,立即搬出该房屋,并把该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诺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认为原告曾因与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起诉到沈丘县人民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受到严重干扰,且都市名苑小区问题在沈丘县影响较大,关系复杂,本案的审理势必会受到影响,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故申请沈丘县人民法院整体回避。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提出回避申请,本院不宜再继续审理,以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如继续审理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理解不信任,因此,本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丘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