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塞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原甘肃省阿克塞县嘉克思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哈再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