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东区桐记音乐串吧。经营场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北团结小区1号。
经营者:崔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东区桐记音乐串吧因与被上诉人田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查明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上诉人一审审理期间辩称,铁东区桐记音乐串吧的实际经营者为王静、王俭,其提供了《合伙经营协议书》等证据佐证,并主张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被上诉人亦自认王静是实际经营者,以及工作期间由王静管理并支付工资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拖欠工资及拖欠主体是谁,因此你院是否应当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进而确定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以及责任的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东区桐记音乐串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