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1014173439B,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钱强,局长。
被执行人:高亚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审理经过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亚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行审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市监案字[2020]06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高亚运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71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71000元的申请。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4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与上述一致。
3、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请求情况 4、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2000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调查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