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康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康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康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7393.73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2016年3月2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247.01元(以37393.73元为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494.25元(以37393.73元为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但被执行人王康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王康川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500元整,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6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一、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7393.73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2016年3月2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247.01元(以37393.73元为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494.25元(以37393.73元为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康川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