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振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山东东振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D1QL51。
法定代表人:马廷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爱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振雷与被告山东东振中药材有限公司、王爱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振雷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振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计2640.5元,由赵振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