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滨河湾5号楼*单元*室。
监护人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恒大华府1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山西千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花果街功臣小区高层*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文刚与被告吴海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7年10月29日签订的《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原告母亲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里房屋,2006年6月7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27日原告突发“脑梗死”住院抢救,但留有严重的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北京博爱医院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语言交流障碍、社会参与能力丧失,器质性精神障碍等。2017年10月被告将患病的原告带到北京,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一份《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将原告的婚前的房产恶意变更到自己名下,该约定书上“周文刚”的名字不是本人所签。2020年5月被告以娘家有事,趁原告母亲不在家时,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用轮椅推到其父母家中一走了之,再不露面,原告母亲到被告住处敲门也不开,电话不接,也联系不上。原告母亲都近90岁,无法照顾原告,只能让原告儿子周峰照顾,原告表示被告不管他,对他不好,不和她一起生活要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时,才得知被告将北京房产已转移至其名下,视原告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根本无法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正确表达。原告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告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周峰为原告的监护人。综上,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是无效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8月原告母亲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里房屋,2006年6月7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原、被告2017年10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一份《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将该房产变更到被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文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