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某某,住甘肃省文县。

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县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文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唐某1,住甘肃省文县。

第三人:唐某2,住址同上。

第三人:唐某某3,住甘肃省文县。

第三人:李某某,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文县某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某1、唐某2、唐某某3、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龚某某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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