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鹏,男,甘肃省陇南市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3021392356。 法定代表人:刘成荣。 被告:淮安市智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N9TF6K。 法定代表人:韩林先。 被告:韩林先,男,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鹏诉被告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智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韩林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建泰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鹏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敬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端远 书 记 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