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住所:连南县×××××××××××。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连南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简妹,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张伟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曾文区,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被告赵简妹、张伟平、曾文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59元,由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