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韩某,男,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别人借款,原告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欠别人的借款,后被告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后被告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韩某送达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系个人身份证地址,具体居住地址并不明确,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本院干警通过实地找寻被告发现被告居住地并不在明花乡,经与原告联系,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故本院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韩某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赵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