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占飞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铅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苏061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烨与被执行人占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0611执420号,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占飞翔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7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民再3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烨的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占飞翔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20)苏061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原审判决已被撤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1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