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俊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被告:姜年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被告:李士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翁俊山与被告姜年红、李士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翁俊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俊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翁俊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立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