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爱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门国瑞城中区。
被告: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12号楼3层313。
法定代表人:王天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爱利与被告匀丰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原告王爱利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78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爱利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爱利撤诉;
二、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87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