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陈兴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恒与被告陈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兴健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兴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当月12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00元,余款60000元未偿。

被告辩称

被告陈兴健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转账回单,证明借款事实。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兴健因经营汽贸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9月8日立据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当月12日前偿还。次日原告转账80000元至被告账户。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00元,余款60000元未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余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兴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兴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恒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兴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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