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羊志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住邵东县。 被申请人:赵兰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少国与被申请人羊志群、赵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少国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羊志群、赵兰春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谭少国用以担保的湘NF××××号车辆;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羊志群、赵兰春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宇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