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泽州县大箕镇人。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泽州县高都镇人。
审理经过
王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525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2020年的抚养费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5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刘某负担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525执16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