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李丰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登封市金宏矿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金店镇王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5721283X7。 法定代表人:李宏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在李某欣然与李丰松、登封市金宏矿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芳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