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少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刘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少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连春、张华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刘连春、张华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业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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