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汤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道辉、汤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道辉、汤秀琴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