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以北湖滨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357594,组织机构代码:550935759。
法定代表人:罗宪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组织机构代码:104381493。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为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徐为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德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徐为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苏海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